AI奇点网-AI资讯特刊丨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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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们,国内又一桩涉及AI版权纠纷的案件出现了!
就在上个月,国内涉及AI生成图像的知识产权第一案宣判。正式承认人工智能生成图片(AI绘画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体现了人类参与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应当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错过本案的亲们,可以点击下方的链接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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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C时代,AI技术的广泛应用为我们的生活带来巨大变化,也在不断冲击传统司法约束的争议边界。
当AIGC技术应用到数字音频合成领域,是否面临侵权风险?
司法单位又将如何应对?
12月1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首次组成五人合议庭,依法公开审理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
案件简述
该案中,原告殷某某以配音为职业,曾录制多部有声作品。原告意外发现,自己的声音被AI化后,在一款名为“魔音工坊”的AIGC创作工具上以数字虚拟人“魔小璇”的名义对外出售贩卖。
因此,殷某某以被告行为侵害其“声音权”为由,将“魔音工坊”的运营主体北京小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产品关联方合计5家企业告上法庭。
涉案双方
【原告】
殷某某,职业配音师,曾录制多部有声作品。
【被告】
①北京小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IT产品开发商,“出门问问”旗下“魔音工坊”APP的运营主体。
②中广影音(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数字版权管理服务商,与原告签订了声音作品授权协议。
③微软(中国)有限公司,IT产品开发商,从中广影音处购得3部原告的声音作品。
④上海蓝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IT产品服务商,微软中国的数字产品发布平台代理运营商。
⑤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IT产品服务商,“魔音工坊”APP的代理承销商。
案件辩论
在法院合议庭的组织下,各方当事人在庭审现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观点】
原告殷某某认为,广大网友利用原告的声音进行数字合成后。创建了大量的配音作品在网上进行广泛流传,其中一位抖音博主使用原告的“声音”应用于其视频作品配音,上传数量多达上百部。
经声音筛选和溯源,原告发现上述声音作品中的“数字音频”制作工具来自被告方“北京小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所运营的“魔音工坊”APP。
据查,“魔音工坊”APP的音频合成技术来自于被告方微软中国。
而微软中国使用的AI声音训练参数集,来自另外一家被告方中广影音(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该公司拥有原告的声音作品授权许可,并将原告为其录制的3本音频书籍的源文件交给了微软。
被告微软中国将原告的声音进行AI化处理后,交由上海蓝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运营发布。
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则负责在“魔音工坊”APP上进行AI数字音频的代理销售运营活动。
原告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原告从未授权过任何第三方将其录制的声音进行AI化处理并对外销售。
上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声音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的侵权责任。
【被告观点】
5家被告方当事人一致否认侵权,并且互相踢皮球。
北京小问智能科技认为,其APP产品当中使用的声音合成技术有合法授权来源,来自微软中国。
微软中国声称,其使用的声音训练参数集来源于中广影音(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合法转售。
中广影音(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则认为,该公司与原告签约授权合作,约定经原告录制形成的音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其所有。
另外两家受到牵连的被告方——上海蓝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信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则辩称,他们分别为微软中国的平台运营商与涉案AIGC工具产品的经销商。不构成直接侵权,非常无辜。
【原告主张】
原告殷某某在最后的当庭陈述中认为,本案诉请的事实依据为“人格权”受到侵犯,而非著作权被侵权,不应以被告有原告关于著作权的授权,想当然地推定被告有原告“人格权”的授权。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择日宣判。
案件意义
本案被告方涉及多家公司以及转售许可协议,关联关系错综复杂,现行法律能否具备足够的约束力?备受司法业界与AI产品开发从业者的关注。
AIGC时代,大量的人类数字音频被用于AI数字合成,比如今年夏天红遍全国的“AI孙燕姿”,版权纠纷必将甚嚣尘上。
对于本案,屏幕前的家人们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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